《煤矿安全规程》对电气设备和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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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447 | 回复1 | 2011-9-28 15: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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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对电气设备和保护的规定
1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
缆的热稳定性。
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 1/2 。
2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40kW 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3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
保护 。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 、 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 , 应装设短路 、 过负荷和漏
电保护装置 。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 , 应具备短路 、 过负荷 、 单相断线 、 漏电闭锁保护装置
及远程控制装置。
4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
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
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 。 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
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5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 20A 。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 供
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 , 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 , 保证自动切断漏电
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 1 次跳闸试验。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 、 漏电闭锁 、 短路 、 过负荷 、 断相 、 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 1 次跳闸试验。6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 、 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 , 可采用瞬间 1 次自动复电系统。7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 , 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 )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 ( 出 ) 的管路 , 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 2 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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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m321 | 2013-2-6 20: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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