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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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DL 477—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2-02 -19 批准1992-07-01 实施
1 总则
1.1 为加强农村低压电网的安全管理,严肃安全作业制度,保障从事农村低压电气工作人员
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分为: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 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 及以下者。
1.3 低压作业执行本规程;高压作业执行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
气部分)及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高压部分。
1.4 本规程适用于县级及以下农村进行低压电气工作的人员。
1.5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本规程,
并严格地监督本规程的实施。
1.6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均有权予以制止。
1.7 对模范执行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责任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2 基本要求
2.1 电工
2.1.1 电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经医师鉴定,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检每两年一次);
b.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本规程及有关规程、规定;
c.学会紧急救护法(见附录A)。
2.1.2 电工必须经过考试并合格,由县级电力部门颁发电工证,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2.1.3 凡持有电工证的电工,每年按本规程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申请补
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收回电工证。
2.1.4 电工必须熟悉所管辖的电气设备。单独工作的电工必须有实际工作经验。
2.2 电气设施
2.2.1 所有的低压电气设备和配电室,均应符合部颁DL499《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要
求。
2.2.2 配电室应备有合格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2.3 设备安全标志
2.3.1 三相电力导线A、B、C 三相的相别,应分别以黄、绿、红色标志表示;低压电网中
性线(N)以淡蓝色标志表示〔TN-C 系统的保护中性线(PEN)以竖条间隔的淡蓝色表示〕;接地
线(明敷设部分)以深黑色标志表示。三相三线制或三相四线制导线应在下列地点标明相别:
a.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套管端部;
b.配电室进出线穿墙套管内外侧;
c.配电室(箱)盘(屏)母线和引下线;
d.配电室(箱)外第一基电杆;
e.线路分支干线和分支线的第一基电杆;
f.线路转角杆;
g.线路干线、分支干线和分支线的末基电杆;
h.电缆或地埋线进出线端部。
2.3.2 开关和刀开关(刀闸)的分、合位置标示牌应清楚、正确。合闸位置的标示牌为红色,
在红底色上写明白色的“合”字;分闸位置的标示牌为绿色,在绿底色上写明白色的“分”
字。
2.4 巡视检查
2.4.1 电工在巡视检查时,禁止攀登电杆或配变台架,也不得进行其它工作。夜间巡视检查
时,应沿线路的外侧进行;大风时,应沿线路的上风侧进行,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发现倒
杆、断线,应立即设法阻止行人不得靠近故障地点4m 以内,并派人看守,同时应尽快将故
障点的电源切断。
2.4.2 电工在进行事故巡视检查时,应始终认为该线路处在带电状态,即使该线路确已停电,
亦应认为该线路随时有送电的可能。
2.4.3 巡视检查配电装置时,进出配电室必须随手关门。配电箱巡视完毕须加锁。
2.4.4 在巡视检查中,如发现有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应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或其它临
时性安全措施。
2.4.5 电工巡视检查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栏或围墙。
2.5 电气操作
2.5.1 低压电气操作应填写操作票(见附录D),但只停(送)一条分路且操作项目不超过3 项的
可不填写操作票。凡有挂、拆接地线的操作,均应填写操作票。操作前,应按低压系统模拟
图板和操作顺序检查核对现场设备名称、编号和开关、刀开关的分、合位置。操作完毕后,
应进行全面检查。
2.5.2 电气操作顺序:停电时应先断开开关,后断开刀开关;送电时与上述操作顺序相反。
2.5.3 合刀开关时,当刀开关动触头接近静触头时,应快速将刀开关合入,但当刀开关动触
头接近合闸终点时,不得有冲击;拉刀开关时,当动触头快要离开静触头时,应快速断开,
然后操作至终点。
2.5.4 开关、刀开关操作后,应进行检查。合闸后,应检查三相接触是否良好,连动操作手
把(柄)是否制动良好;拉闸后,应检查三相动、静触头是否断开,动触头与静触头之间的空
气距离是否合格,连动操作手把(柄)是否制动良好。
2.5.5 操作时如发现疑问或发生异常故障,均应停止操作,待问题查清处理后,方可继续进
行操作。
2.5.6 严禁约时停、送电。
2.5.7 严禁以取下(给上)熔断器方式对线路(干、分支线)停(送)电。
3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在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a.工作票制度;
b.安全措施票制度;
c.工作许可制度;
d.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
e.工作间断和转移制度;
f.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3.1 工作票制度
3.1.1 执行工作票(见附录B)制度的工作,是指运行设备停电检修工作,其工作内容为:
a.低压线路全部或部分检修、试验;
b.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配电盘(箱)的大修或更换;
c.配电变压器至配电室(箱)的架空导线、电缆的大修或更换;
d.配电室配电盘(箱)上的空气开关或电磁开关、三极刀开关、漏电保护器和计量装置的
大修或更换。
3.1.2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许可人发出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
工作负责人负责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票签发人一般由乡(镇)电力管理站(简称电管站)熟悉现场电气设备的人员或企事业
单位有经验的电工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应经县电力部门考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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