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部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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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863 | 回复1 | 2011-9-24 19: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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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发电部的正常生产秩序,加强运行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厂部的劳动管理规定,结合发电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一、 考勤员的要求:
1、考勤员必须公平、公证,考勤人员出勤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考勤表要清晰、准确、完整。
2、考勤员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后将考勤簿及书面请假手续一并上报发电部。
二、 对发电部经理、副经理的要求:
1、副经理要每月对本专业考勤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可交表报员做帐,并将有关请假手续交表报员。
2、经理不定期对各班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3、经理或副经理发现考勤与实际出勤情况不符时要对考勤员进行考核,每发现一次扣奖100元。被考勤人员按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4、根据厂部有关文件规定,发电部经理、副经理有权批准本部职工3天以内的事假。3天以上的事假需经上级领导批准。
5、对所批准人员休假,所在班组要安排好相应工作。
三、 对被考勤人员的要求:
1、发电部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
2、正常班(大班)人员上下班时间以传达室铃声为标准。
3、运行班人员上班时间必须提前20分钟到岗(既:夜班23点40分、早班7点40分、中班15点40分)。下班时间以值长令为标准,值长必须正点下令下班。设备异常或未操作完正在运行的设备,不得进行交接班.
4、在规定上班时间没有到岗位者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岗位者为早退,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不到岗者为旷工。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
5、本部管理人员的请假或补休由发电部经理批准。
6、职工请假要有书面请假申请,包括:公休假、探亲假、病事假、婚丧假、产假等一律按厂有关文件执行,公休假由各值按公休计划进行安排,原则上节假日期间不安排公休。公休假应一次休完。公休期间如工作需要应按要求及时返厂工作。
7、休息安排替班人员由发电部发补休单,盖发电部章有效。
8、值长、班长补休可由各值或其侧重专业副经理安排。
9、运行人员值班期间,如有急事请假,仍需填写请假单,要经班长同意值长批准。请假时间达2至4小时的算半天假,4小时以上的算一天假,不足2小时者累计算。
10、医务部门开出的病假证明必须经班长同意分管经理批准,方可休息。(急诊除外)
11、职工请事假,必须在前一天由本人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经理或副经理批准,方可休息(特殊情况除外)。
12、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经发电部同意,上级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13、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哺乳时间,按厂规定执行,运行岗位女职工,在怀孕期满7个月后并有医院证明方可下运行岗位临时安排适当工作。
14、职工未办理请假手续而自行休息的或不能按批准休假日期内准时回厂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不准用捎口信、纸条、电话、信函等方式请假。接班前6小时内请假一律不批(特殊情况例外)。从外地来信来电续假的应在假期期满前一天请示,续假不得超过两天。
15、职工因工出差和到外地参观、学习、开会不论什么班次一律不发欠休单。需用工作时间参加面授、学习者应由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并经发电部同意方可。
16、国家法定假日一律按规定报加班,或按规定给予同等法定日天数的补休。
17、正常工作人员不准私自互相替换班,特殊情况经有关领导同意方可,否则扣奖100元。
18、因交通车及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员,不能按时到岗接班的,应向负责人说明问题。
19、调试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加班者应无条件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违者扣款100元。
20、本管理制度如有与厂部的有关制度相抵触者以厂部的有关制度为准。
21、管理制度解释权属发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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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m321 | 2013-10-17 21: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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