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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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663 | 回复1 | 2011-9-23 20: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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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
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
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
、指导和协调。
  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
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
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
批准。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
  【章名】 第二章 调 度 系 统
  第七条 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
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
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
行值班单位。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
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十条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
度机构。
  第十一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
岗。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章名】 第三章 调 度 计 划
  第十二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
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
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
度值班日志。
  第十三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
划,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有
关的供电协议和并网协议、电网的设备能力,并留有备用容量。
  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的水库,应当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
)的设计文件,并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航运等要求,合理运用
水库蓄水。
  第十四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一)大中型水电厂(站)入库水量不足;
  (二)火电厂的燃料短缺;
  (三)其他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章名】 第四章 调 度 规 则
  第十五条 调度机构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供电计划,不得克扣电力、
电量,并保证供电质量。
  第十六条 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
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
  第十七条 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值班调度人员可以调整日发电
、供电调度计划,发布限电、调整发电厂功率、开或者停发电机组等指令
;可以向本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
  (一)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电网发生事故;
  (二)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
  (三)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四)主干线路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五)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
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
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
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调度机构执行。
  限电及整个电网调度工作应当逐步实现自动化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
辖范围内的设备。
  电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
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调
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章名】 第五章 调 度 指 令
  第二十一条 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
  第二十二条 在调度系统中,必须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
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应当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
班调度人员报告,由其决定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条 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厂
、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
见时,可以向上级电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但是在
其未作出答复前,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须按照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发布的调度指令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
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
各种非法干预。
  【章名】 第六章 并网与调度
  第二十五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者电网,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
调度。
  第二十六条 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与电网之间以及电网与电网之间
,应当在并网前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

  【章名】 第七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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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r68 | 2013-10-13 15: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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