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标准规范汇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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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0条 交流电动机的低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工艺或安全条件不允许自起动的电动机或为保证重要电动机自起动而需要切除的次要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次要电动机宜装设瞬时动作的低电压保护。不允许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应装设短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可取0.5~1.5s。
二、需要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不宜装设低电压保护,但按工艺或安全条件在长时间停电后不允许自起动时,应装设长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可取9~20s。
三、低电压保护器件宜采用低压断路器的欠电压脱扣器或接触器的电磁线圈;必要时,可采用低电压继电器和时间继电器。
当采用电磁线圈作低电压保护时,其控制回路宜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当由其他电源供电,主回路失压时,应自动断开控制电源。
四、对于不装设低电压保护或装设延时低电压保护的重要电动机,当电源电压中断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时,其接触器应维持吸合状态或能重新吸合。
第2.4.11条 同步电动机应装设失步保护。失步保护宜动作于断开电源,亦可动作于失步再整步装置。失步保护可装设在转子回路中或用定子回路的过载保护兼作失步保护。必要时,应在转子回路中加装失磁保护和强行励磁装置。
第2.4.12条 直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并根据需要装设过载保护。他励、并励及复励电动机宜装设弱磁或失磁保护。串励电动机和机械有超速危险的电动机应装设超速保护。  


第三节 电动机的起动
第2.3.1条 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第2.3.2条 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第2.3.3条 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
1、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符合本规范第2.3.2条的规定:
2、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的冲击转矩;
3、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二、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或选用其他适当的起动方式。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4条 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变阻器或电阻器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平均值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5条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第四节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
第2.4.1条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同步电动机尚应装设失步保护。
第2.4.2条 每台交流电动机应分别装设相间短路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交流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
一、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时;
二、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起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第2.4.3条 交流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
二、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三、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第2.4.4条 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为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路器和过电流继电器,宜采用保护电动机型。
二、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大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且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起动电流和起动时间的交点。
当电动机频繁起动和制动时,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1~2级。
三、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起动电流的2~2.5倍。
第2.4.5条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接地故障保护,但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二、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第2.4.6条 交流电动机的过载保护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行中容易过载的电动机、起动或自起动条件困难而要求限制起动时间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载保护。额定功率大于3KW的连续运行电动机宜装设过载保护;但断电导致损失比过载更大时,不宜装设过载保护,或使过载保护动作于信号。
二、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载保护,当电动机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保护电动机堵转的过载保护。
第2.4.7条 交流电动机过载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过载特性相配合。过载保护器件宜采用热过载继电器(以下简称热继电器)或反时限特性的过载脱扣器,亦可采用反时限过电流继电器。有条件时,可采用温度保护或其他适当的保护。
第2.4.8条 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过载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继电器或过载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但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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