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标准规范汇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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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283 | 回复1 | 2011-9-17 15: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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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电线路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范
第4.1.1条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第4.1.2条 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第4.1.3条 对电动机、电焊机等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保护, 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4)的规定。
第二节 短路保护
第4.2.1条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 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第4.2.2条 绝缘导体的热稳定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时,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下式进行校验:
二、不同绝缘、不同线芯材料的K值,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三、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不同绝缘的K值 表4.2.2

第4.2.3条 当保护电器为符合《低压断路器》(JB1284-85 )的低压断路器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第4.2.4条 在线芯截面减小处、分支处或导体类型、 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后载流量减小处的线路,当越级切断电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的供电中断,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
一、配电线路被前段线路短路保护电器有效的保护,且此线路和其过负载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二、配电线路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为20A及以下的保护电器;
三、架空配电线路的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
第三节 过负载保护
第4.3.1条 配电线路的过负载保护, 应在过负载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载电流。
第4.3.2条 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载保护:
一、本规范第4.2.4条一、二、三款所规定的配电线路, 已由电源侧的过负载保护电器有效地保护;
二、不可能过负载的线路。
第4.3.3条 过负载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 其分断能力可低于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第4.3.4条 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IB≤In≤Iz (4.3.4-1)
I2≤1.45Iz(4.3.4-2)
式中 IB--线路计算负载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 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人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注:按公式4.3.4-1、式4.3.4-2校验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当采用符合 《低压断路器》(JBI284-85)的低压断路器时, 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In)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Iz )的比值不应大于1。
第4.3.5条 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 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第4.3.6条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采用过负载保护, 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Iz )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二、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三、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第四节 接地故障保护
(Ⅰ)一般规定
第4.4.1条 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能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移动式、手握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4.4.2条 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的保护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时,可不采用本规范第4.4.1条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二、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三、采用安全超低压;
四、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五、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注:Ⅱ类设备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第4.4.3条 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所保护的电气设备,只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Ⅰ类的电气设备。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UL)为50V。
注:Ⅰ类设备的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第4.4.4条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第4.4.5条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当难以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R≤50/Ia (4.4.5)
式中: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 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段的电阻(Ω);
Ia--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超过5s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A)。
注:当保护电器为瞬时或短延时动作的低压断路器时,Ia值应取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Ⅱ)TN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6条 TN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Uo(4.4.6)
式中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U。--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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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r68 | 2013-9-18 11: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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