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规] 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电机车蓄电池充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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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204 | 回复0 | 2011-8-28 18: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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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危险源
    1. 配制、加注电解液操作顺序不正确。
    2. 硫酸泄露。
    二、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电机车蓄电池充电工操作。
    三、上岗条件
    第2条 身体健康适合本岗位要求。
    第3条 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4条 必须熟练掌握电解液配比以及蓄电池充电的操作程序,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四、安全规定
    第5条 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手指口述”。
    第6条 作业时必须穿着规定的劳保用品,衣襟、袖口、衣扣必须做到“三紧”,严禁携带烟火。
    第7条 配置硫酸电解液时必须使用蒸馏水,人员必须佩戴护目镜、口罩、橡胶手套、胶靴、橡皮围裙。
    第8条 严格按规定领用硫酸,严禁私自领用硫酸。
    第9条 存放电解液的容器必须坚固耐酸碱。在调和电解液时必须将硫酸缓慢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内倒水。以免硫酸飞溅,烫伤工作人员。
    第10条 配制酸性电解液时,充电室内必须有中和电解液的硫酸钠溶液(浓度5%),遇到电解液烫伤应先用其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第11条 配制碱性电解液时,事先准备好足够的硼酸(浓度3%)和清水,以备皮肤沾有碱液时,立即用以冲洗。
    第12条 禁止在充电过程中紧固连接线、螺帽。禁止将扳手等工具物件放在蓄电池上。
    第13条 碱性蓄电池使用300~350个循环时,酸性蓄电池使用6个月必须全部更换1次电解液并进行清洗,然后按初充电方式进行充电。
    第14条 每组电瓶使用达30个循环时,要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均衡充电1次。
    第15条 每周检查1次漏泄电流,清洗1次特殊工作栓。
    第16条 每周必须检查和调整每只蓄电池电解液的比重。
    第17条 严禁占用机车充电。
    第18条 在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测量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的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分钟后进行。
    五、操作准备
    第19条 充电前必须检查水源;检查电压表、温度计、比重计等检测仪表,确保灵敏可靠;检查防火工具和消防器材;检查充电架及推移电瓶箱的设备或起吊设备;检查护目镜、橡胶手套、胶靴、橡皮围裙等。
    第20条 充电前必须先进行全面检查
    1. 电池装置外部完好,铭牌和防爆标志必须齐全。
    2. 电池装置的型号、额定工作电压等。
    第21条 换电瓶箱时,必须把电机车控制器手把扳回零位,取下手把。
    第22条 用吊车换电瓶时,必须先检查吊车起重钩(环)、钢丝绳、电瓶箱耳及绳套,确认无误再行起吊。吊车升起后重物下严禁站人。
    第23条 充电工作开始前必须先检查充电机及充电机上的仪表,确认完好、指示准确,再进行送电。
    第24条 在打开电池充电前,必须先清除池箱盖上的杂物,擦净灰尘、积水,然后打开电池箱,将其清洗干净。
    第25条 电源装置每次充电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6条 检查各电池间连接极柱是否正确,接线端子的连接是否牢固。
    第27条 检查充电机电源的两极是否接反。
    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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