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输电线路安全法律问题分析

[复制链接]
查看1168 | 回复2 | 2011-9-7 22: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摘要:去年以来,国外电网事故频繁,造成多次大面积停电事故,影响了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的稳定。我国不少省份也出现了限电、停电现象,虽然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存在部分人为因素,如破坏、盗窃输电线路设施,线下违章建房、种植林木等违法现象,严重地影响了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本文从这些违法现象着手,从法律上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依法治理这些违法现象的对策,确保电网的安全和稳定。

关键词:输电线路 安全 法律 分析
  去年,自8.16美加大停电事故之后,英国、新西兰、意大利、格鲁吉亚等国家相继出现大面积停电停电事故,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的稳定,给人们的心理留下了恐怖的阴影,同时也暴露了电网建设薄弱、供电可靠性差等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发、输、配电工程投资结构不合理,造成城乡电网薄弱,设备低效、陈旧,线损高,供电可靠性比发达国家低0.2%左右。去年一年,我国不少省份也多次出现拉闸停电现象,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家电网公司专门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电网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和部署,其中赵希正总经理指出,保护输电线路安全运行是保障整个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和基础。
  一、我国法律体系对保护输电线路的有关规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由于担负输送电力功能,因此受国家重点保护。第七章专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做出规定。如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2、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成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 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条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奖励和惩罚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3、规章。
  原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共同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等。
  4、规范性文件。
  有的省市没有制定地方规章,政府管理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共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关于加强输电线路保护意见的通知》等。
  二、当前影响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人为因素及对策。
  1、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占地问题。
  在输电线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占用农村土地补偿问题以及后来的维护临时占地问题,一直困扰着电力企业。因此,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电力企业要面对并且解决日益增多的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问题。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尚未分田到户时,有关补偿款由村集体统一分配使用,对于农民个人切身利益冲击较小,利益冲突尚不明显。然而在土地经家庭经营承包制改革、分田到户之后,线路占地与农民的利益发生了明显的冲突,特别是对老旧化线路进行维护、改造、改铁塔、移位等工程时,村民往往趁机以必须予以补偿为理由,阻挠、拖延施工,给电力企业造成了阻碍。由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电力线路建设时只予"一次性补偿",补偿后的线路维护、改造线路工作不再是补偿的范围,在电力建设企业给予当时村集体补偿后,则再无义务对分田到户后的村民予以二次补偿,这就造成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事实当中,电力企业对临时占地补偿往往自定标准,缺乏统一规范,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以利于实践中具体操作。


热帖推荐
yhm321 | 2013-9-20 16: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3:}
subi | 2011-9-7 22: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