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 矿(井)或采区应有专人负责低压电气设备和高压配电装置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和管理工作。局、矿(井)机电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要做好对机电维修工和负责整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l8条 新投产的采区,在作采区供电设计时,应对保护装置的整定值进行计算、校验,机电安装工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整定、调整。
当电气设备涉及的电网及负荷状况发生变化时,专管人员应及时进行计算,经电气技术人员审批后,由专责的电气维修人员负责调整。
第l9条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电气维修工负责定期检查,如发现有误动作或整定值选择有差错时,应查明原因,由电气技术人员或矿井主管电气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必要的改动,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变更。
第20条 矿井机电主管部门应备有实际的供电系统图板(或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其上注明电气设备型号、容量、电缆线路规格、长度、短路电流值和保护装置的整定值。此图板由矿(井)机电科(队)负责管理并随时修改补充。各运行维护单位也必须建立相应的供电系统图板(或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21条为了便于检查,设备应挂标志牌,牌上注明设备的编号、型号、整定值、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日期、用途、使用单位及维护人。
第22条高、低压开关在机(电)修厂检修完后,必须对其保护装置进行校验,使之符合要求,以便在下井使用时,可以根据其刻度正确地调整。
第23条各类开关设备(含新的、检修完的)及单独保护器,在人井前应由专职的、经矿务局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电气保护及防爆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第24条 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