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八项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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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兖煤股机电发〔2012261


兖 州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印发《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八项硬性规定》的
通           知


公司各单位、各控股子公司,机关各部室:
为深刻吸取公司近年来发生的供用电安全事故教训,规范供
用电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严格落实有关规
程制度,杜绝供用电事故的发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电力
安全工作规程》以及《煤业公司设备检修作业停送电管理规定(暂
行)》等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安全供用电管理实际,
研究制定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的八项硬性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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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研究制订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
公司之前下发的其他管理制度如有与本《规定》内容要求不
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
司负责解释。




二〇
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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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 州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的八项硬性规定


一、严格电气作业票证、措施管理
(一)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必须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GB26860-2011)、集团公司《电气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规范(暂
行)》、煤业公司《设备检修作业停送电管理规定(暂行)》等规
程、制度要求,办理、使用相应工作票证。
(二)电气工作票必须由本单位行文下发公布的工作票签发
人根据签发权限进行签发。1140V 以上电压等级的电气工作票必
须按照业务范围由单位分管行政或分管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
(三)6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停、送电操作必须按规定认真
填用操作票。
(四)电气检修作业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二、强化电气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五)电源切断。电气检修,必须有效切断有可能送电(包
括反送电)到作业地点的所有上一级电源。应断开停电设备各侧
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控制电源和合闸能源,闭锁隔离开关的操作
机构。
(六)挂接地线。电气检修,必须在有可能送电(包括反送
电)到作业地点的所有上级电源开关的负荷侧或检修设备的电源
侧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应确保不能从任何来电方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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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到检修设备或地点。
(七)安全警戒。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GB26860-2011)、煤业公司《设备检修作业停送电管理规定(暂
行)》等规程、制度要求,根据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停电范围
等情况,正确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八)工作许可。工作许可人在完成安全措施后,必须会同
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
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会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证上分别确
认、签字,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九)工作变更。电气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工作票证规定的工
作地点、工作内容、停电范围和安全措施等要求进行,不得擅自
变更工作票要求的内容。工作中若需变更停电范围、增加工作内
容、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等,必须办理新的工作票证。变更工作
班成员或工作负责人时必须履行变更手续。
三、加强电气作业现场安全监护
(十)电气检修作业必须指定工作负责人和专责监护人,并
且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成员进行监护。工作负责人在全
部停电时可参加工作班工作;部分停电,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
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带电部分的情况下,方可参
加施工作业。专责监护人不得参加施工作业。
(十一)电气检修,基层区队(车间)必须安排管理人员现
场跟班。35 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电气检修,单位分管行政(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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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专职安检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督;6kV
10kV 电气检修,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科室)、安全监察部门必须
派专人现场监督。
(十二)电气检修作业开工前,必须根据工作内容和施工措
施要求,将所需的材料、配件、工器具等准备齐全。施工过程中,
确需到作业现场以外的地点取材料、配件、工器具等时,应由工
作负责人安排专责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去取。严禁工作负责人
和专责监护人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严禁工作班成员在没有监护的
情况下施工作业。
四、强化完善重要事项汇报制度
(十三)各单位必须建立《供电系统重要事项汇报制度》,按
照电压等级、负荷性质、业务分工对供电系统中的异常、事故、
操作、检修等重要事项汇报程序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其中,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电气设备的异常、操作、检修除按电力系统调度
规程向电力调度部门汇报外,还必须向本工区(车间)主要领导、
业务主管部门(科室)、调度室、安全监察部门、单位分管行政和
技术负责人汇报。供电系统事故应按事故汇报程序进行逐级汇报。
五、规范闲置或停用设备电源管理
(十四)长期闲置或停用设备必须在上级电源处停电(或拆
除电源)、挂标示牌,在现场停电闭锁、悬挂设备停用牌,并
派专人定期巡回检查。闲置或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设备,必须拆除
动力电源和控制回路电源,并挂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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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健全供用电管理体系
(十五)各单位供用电管理必须实行领导负责制,切实加强
对供用电业务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明
确业务主管部门(科室),并配备足够的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
区队(车间)必须明确分管供用电业务负责人。
七、强化培训,提高电气作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安全技能
(十六)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上
岗必须持有效资格证件。除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考试外,各单
位必须确保每半年,各区队(车间)必须确保每月对电气作业人
员进行一次专业安全技能培训和考试。
(十七)各单位必须每年对电气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
责人和工作许可人进行一次考试,并将考试合格的三种人
单位文件的形式进行公布,其它人员严禁签发。
八、加大监督检查,严格责任处理
(十八)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
业务保安责任制,加大对安全供用电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
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相关票证、不按规定执行停电和安全措施、
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工作中擅自变更工作票证内容要求、工作
负责人和专责安全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不按规定进行培训考
试、供用电管理体系不健全、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等严重问题一律
按照挂红牌处理。对无证上岗、不按规定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监护、无资格人员擅自签发工作票、工作许可,越权批准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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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不按规定履行重要事项汇报程序等行为一律按照严重三违
处理。其他问题严格对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
三违标准》进行处理。同时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经济
奖罚量化考核办法》、《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进行经济处罚和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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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安全生产   供电管理    通知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          2012 年 7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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