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员培训知识8 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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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693 | 回复2 | 2011-8-27 11: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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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什么是事故?
答:在生产过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就叫事故。
102、事故的特性有哪些?
答:(1)因果性     (2)条件性     (3)规律性(4)偶然性   (5)必然性   (6)可防性
(7)潜在性
103、什么是事故隐患?
答: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104、事故的“五要素”是什么?
答:(1)伤害     (2)意外事件     (3)加害物体     (4)直接原因     (5)间接原因
105、事故性质分几类?
答:(1)责任事故       (2)非责任事故
第九章   安全监管
10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的监管,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作为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煤管所(安监站)、县区、市每月至少多少次?
答:(1)煤管所(安监站)安全监管人员每月下井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少于15次。
(2)县区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人员每月下井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少于10次。
(3)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人员每月下井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少于4次。
107、什么样的矿井必须派驻煤矿安全监管员?
答:(1)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及存在煤层自然发火现象的矿井。
(2)核定生产能力在6万吨/年以上的矿井。
(3)县区人民政府认为安全隐患突出或管理力量薄弱,必须派驻煤矿安监员的矿井。
108、昭通市煤矿安全监管局对全市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及派驻煤矿安全监管员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主要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及派驻煤矿安全监管员的业务培训,每年经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监管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109、对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及派驻煤矿安全监管员的处罚是什么?
答:(1)驻矿安监员因失职渎职,导致所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事故的,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驻矿期内煤矿有重大违法生产行为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制止、不处理、不汇报,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发现两次,予以辞退;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所驻煤矿在同一地点、同一环节连续二次发现同一隐患的,对驻矿安监员给予严重警告;连续三次发现的,予以辞退。
(4)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县区煤矿驻矿安监员进行统一调换、轮岗,对不服从调配的予以辞退。
1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企业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煤矿企业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一周内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应如何进行处罚?
答:要对该煤矿企业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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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m321 | 2013-12-25 00: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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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xy | 2011-10-18 00: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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