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供电“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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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444 | 回复2 | 2012-8-29 12: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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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供电“十不准”的具体内容-
为了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改善井下电气安全状况,减少井下电气事故,消灭失爆现象,杜绝因电火花造成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1.不准带电检修;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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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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