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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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311 | 回复0 | 2012-3-9 20: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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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2〕8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3号,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在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同时,继续对物业管理员、企业文化师、广告设计师、室内装饰设计员、电子商务师、房地产策划师、商务策划师、采购师、公共营养师、婚姻家庭咨询师、速录师、制图员、营养配餐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进行全省统一鉴定。全省统一鉴定与全国统一鉴定同期进行,鉴定具体时间、职业等级与考核方案分别见附件二、附件三。
    二、进一步落实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制度。各地按照相对集中、有效管理的原则,选择一批具备相应设施条件的学校或机构作为全国统一鉴定考点(二级以上统一鉴定各市原则上只设一个考点),并于全国统一鉴定前2个月内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申报表》(见附件四)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经审核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作为全国统一鉴定考点承担本地区全国统一鉴定具体考务工作。
    三、下放部分新职业的证书核发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省厅负责中央、省属、部队驻鲁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核发权下放的职业工种: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涉外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以上职业的鉴定工作必须在国家(省)统考日内进行。
    上述职业试题必须从国家题库中提取,不得擅自命题。
    四、开展黄金投资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会展策划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客户服务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智能楼宇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四个职业的实验性鉴定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各市可选择1至2个具有一定规模、办学质量好、师资力量强、教学管理规范的技工院校或相关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职业培训,于考前45天内向省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该职业的实验性鉴定,具体考务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
    上述职业的考核鉴定时间、方案另行通知,教材目录见附件五。
    五、各级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报名,严格资格审核。在受理考生鉴定申请时,须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复核考生资格,不具备申报资格的不予受理。5月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4月13日,11月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10月12日,请各单位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资料,超过规定日期上报的将不再受理。
    六、各报名单位在录入考生信息时,应按系统要求如实、认真录入考生各项信息,考生报名单位应填写考生实际的工作单位。
    七、2012年统一鉴定成绩一般于考后60天下发到各报名单位。对于认为有异议的考生成绩,各报名单位可于成绩下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复核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并及时下发复核成绩。
    八、各地要充分认识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重要意义,把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作为高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质量督导工作,确保鉴定质量。
    有关事项可联系: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联系人:赵颖      联系电话:860716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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