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规] GB3836.1-2000第1部分:通用要求23型式检查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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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总则
  型式检查和试验的目的在于确认电气设备的样机或样品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和有关防爆型式的专用标准的规定。
  23.2 资料审查
  检验单位应审查制造厂所提供的资料是否能够确切和完整地保证电气设备的防爆安全性。
  检验单位还应审查电气设备在图纸上是否遵循了本标准的规定和相应防爆型式专用标准的规定。
  23.3 样机和样品与资料一致性
  检验单位应确认制造厂提交进行型式试验的电气设备的样机或样品,与制造厂提供的上述审查合格的资料 是否相符。
  23.4 型式试验
  23.4.1 总则
  样机或样品应由检验单位依据本标准和相应防爆型式专用标准对型式试验的规定进行试验,但是,检验单位
  ——可以取消认为不必要的试验项目,检验单位应记录全部的试验结果和取消项目的取消理由;
  ——不应对Ex元件已试验过的项目进行重复试验。
  试验可以在检验单位的试验室进行,也可以在检验单位监督下的其他地点进行。
  为了使电气设备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和有关防爆型式专用标准的规定,检验单位可以按实际情况要求制造厂对电气设备进行修改。
  23.4.2 各项试验都应在检验单位认为最不利的情况下进行。
  23.4.3 机械试验
  23.4.3.1 冲击试验
  本试验是使电气设备承受质量为1kg的冲击锤自高度h垂直下落时的作用。高度h由冲击能量E导出。冲击能量E在表4中分别列出(h=E/10;h,m;E,J)。冲击锤应装有一个直径为25mm的半球形淬火钢制冲击头。
  表4 冲击试验能量


  每次试验前应检查冲击头表面是否良好。
  试验通常是在一个完全装配好的并可投入使用的电气设备上进行。但是如果这样试验对透明零件是不可能时,则应将透明件装在它本身的或类似的支架上进行试验。制造厂和检验单位协商同意,允许在空外壳上进行试验。
  玻璃透明件应在三个样品上进行试验,每个样品只试验一次,其他零件应在二个样品上进行试验,每个样品在两个不同位置各进行一次试验。
  采用机械危险程度等级低的冲能进行试验的电气设备,(应按27.2中9)用符号X标明。
  冲击点应是检验单位认为最薄弱的部位,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一个合适的钢制基座上,当被试表面是平面时,冲击方向垂直于这个平面,当被试表面不是平面时,冲击方向应垂直于冲击点所接触的切平面。基座的质量最少应有20kg,采用刚性固定或埋在地中(如浇注混凝土)。相应的试验装置示例见附录G。
  通常试验环境温度为(20±5)℃,当材料性能数据说明其在低温下抗冲击性能降低时,试验应在规定温度范围的最低温度下进行。
  当电气设备的外壳或外壳部件为塑料材料时,包括旋转电机的塑料风罩和挡风板,根据23.4.7.1规定试验应在上限温度和下限温度下进行。
  23.4.3.2 跌落试验
  携带式电气设备除了进行23.4.3.1的冲击试验外,还应在使用状态下从1m高跌落到水平的混凝土的平坦表面上四次,样品的跌落位置由检验单位确定。
  非塑料外壳设备试验应在(20±5)℃温度下进行,当材料性能数据说明其在低温下抗冲击性能降低时,试验应在规定温度范围的最低温度下进行。
  当电气设备的外壳部件为塑料时,试验应按23.4.7.1规定的下限环境温度进行。
  23.4.3.3 试验要求
  冲击试验和跌落试验不应引起影响到电气设备防爆型式的任何损坏。
  表面损伤、表面涂漆损坏、电气设备散热片和其他类似部分的破裂和小的凹陷都可以不考虑。
  外风扇的保护罩和通风孔的挡板经受试验后,应不产生位移或变形,以免引起与运动部分磨擦。
  23.4.4 外壳防护等级的试验
  试验程度和验收标准按照GB4208的规定进行,但旋转电机应按照GB-T4942.1的规定。
  当制造厂验收规范(如有关的产品标准)比GB4208或GB-T4942.1更严格时,当其不影响防爆性能时亦可使用。
  符合GB4208标准的设备应按标准12.4的第一种类型外壳进行试验。
  按照GB4208被试验设备不允许带电。
  按照GB4208第11.3b)进行绝缘性能试验时,试验电压有效值为(2UN+1000)×(100±10)%V,施压时间为10~12s,这里UN为设备的最大额定电压。
  如果某一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标准对防护试验有了验收规定时,则应该用此标准规定代替GB4208或GB-T4942.1。
  GB-T4942.1的验收规定用于旋转电机时,除符合防爆标准外,还应符合其正常运行条件的要求。
  23.4.5 绝缘套管扭转试验
  连接件的绝缘套管在连接或拆卸时导体会受到扭矩作用,因此绝缘套管应经受扭转试验,在安装中导电杆承受表5的力矩作用时,导电杆和绝缘套管都不允许转动。
  表5 绝缘套管试验力矩


  23.4.6 温度试验
  23.4.6.1 温度测定
  温度试验除了测定其最高表面温度之外,其余都是在额定状态下进行。最高表面温度测定应在额定电压的90%~110%间最不利条件下进行。
  测得的最高表面温度:
  ——对于Ⅰ类电气设备,不应超过本标准5.1.1的规定值;
  ——对于Ⅱ类逐台进行温度试验的电气设备,不应超过电气设备标志标明的温度;
  ——对于Ⅱ类不是逐台进行温度试验的电气设备,在T6、T5、T4和T3温度组别时应比标志的温度或温度组别的温度低5K,在T2和T1时比标志温度或温度组别的温度低10K。
  测定结果应按额定状态下最高环境温度进行修正。
  表面温度、电缆或导线的进线口的温度和本标准及相应防爆型式专用标准提到的其他部件的温度,它们的测定应在电气设备处在正常工作位置和周围空气处于静止的情况下进行。
  电气设备可能有多种使用位置时,应在每种使用位置上测定温度,并取其最高温度。如果测定的温度只适用于某一特定的使用位置,则应在试验报告中说明,并且电气设备应用标记“X”或用小标牌标明。
  测量元件(温度计、热电偶等)和连接用的导线的选择和布置,应使它们对电气设备的发热特性不产生明显的影响。温度试验在温度变化不超过2K/h时,则认为已达到稳定温度。
  检验单位还应测定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的最热点的温度(见7.2)。
  23.4.6.2 热剧变试验
  灯具的玻璃透明件和电气设备观察窗玻璃应经受热剧变试验,试验时使它们处在最高工作温度下,用温度为10℃±5℃、直径为1mm的喷射水对其喷射而不破裂。
  23.4.7 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的试验
  23.4.7.1 试验环境温度
  当根据本标准或1.2条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试验时,试验应分别在最高和最低环境温度下进行,试验环境温度应为:
  ——对于上限温度,应比最高工作温度高10K,最多高15K。
  ——对于下限温度,应比最低工作温度低5K,最多低10K。
  23.4.7.2 塑料外壳的塑料部件的试验
  对于Ⅰ类电气设备应做以下试验:
  二只样品依次做耐热试验(23.4.7.3)、耐寒试验(23.4.7.4)、机械试验(23.4.7.7),最后做有关的防爆试验。
  二只样品依次做耐油脂试验(23.4.7.6)、机械试验(23.4.7.7),最后做有关的防爆试验。
  二只样品依次做耐矿用液压液作用试验(23.4.7.6)、机械试验(23.4.7.7),最后做有关的防爆试验。
  对于明显不影响防爆性能的试验可以不对每个样品都做,试验样品可以减少。
  对于Ⅱ类电气设备应做以下试验:
  二只样品依次做耐热试验(23.4.7.3)、耐寒试验(23.4.7.4)、机械试验(23.4.7.7),最后做有关的防爆试验。
  23.4.7.3 耐热试验
  当设备最高工作温度不高于75℃时,则与防爆型式有关的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应在相对湿度为(90±5)%,温度比最高工作温度高(20±5)K,但最低为80℃的环境中,连续保持四周。如果最高工作温度高于75℃,外壳或外壳部件应在温度为(95±2)℃、相对湿度为(90±5)%的环境中连续保持2周,接着在高于最高工作温度(20±2)K的环境中连续保持2周。
  23.4.7.4 耐寒试验
  与防爆型式有关的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在按照23.4.7.1规定的最低试验环境温度下连续保持24h。
  23.4.7.5 光老化试验
  23.4.7.5.1 光老化试验仅适用于无防光照的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对于Ⅰ类电气设备仅适用于灯具。
  试验按照ISO179的规定进行,对6只标准尺寸为50mm×6mm×4mm的试棒进行试验,该试棒的成型条件应与实际外壳生产条件相同,条件将在电气设备试验报告中给出。
  该试验应按照ISO4892进行。试品置于一个试验箱中,箱中装有氙灯和模拟太阳光滤光系统,样品的黑体温度为(55±3)℃条件下试验1000h。
  其判定标准按ISO179对其进行冲击弯曲强度测试,光照后的样品向光照面冲击弯曲强度应为光照前试样弯曲强度的50%以上。对于光照试验之前,由于不发生断裂不能测试冲击弯曲强度的材料,光照试验后,断裂的试棒不允许多于三根。
  23.4.7.5.2 如果电气设备在安装时有防光(如日光和灯光)照措施,第23.4.7.5.1的试验可以不进行。但应在设备上标示X。
  23.4.7.6 Ⅰ类电气设备的耐化学试剂试验
  塑料外壳及外壳部件应做以下试剂的耐化学性试验:
  ——油和润滑脂;
  ——矿用液压液。
  有关试验应在四个外壳试品上进行,该外壳应密封以防止试验液进入空腔内部。
  二个样品应放在温度(50±2)℃、ISO1817附录“浸油参考资料”规定的2号油中(24±2)h。
  另二个样品放在温度(50±2)℃(设备使用环境温度为-20℃~+60℃)、含水35%(按体积计)的聚合水溶液构成的液压液中持续(24±2)h。
  试验后,将外壳样品从液体中取出擦干,在试验室环境中存放24h,然后样品均应符合本标准24.4.7.7机械试验要求。
  如果一只或更多的样品均未通过机械试验,应按照本标准27.2(9)的规定在铭牌上加注符号“X”,表明其安全使用的特殊条件,并在证书中说明。
  23.4.7.7 机械试验
  按照本标准23.4.3的规定,外壳应做机械试验,对于塑料外壳应符合23.4.7.2的要求。试验应按以下条件进行:
  a) 冲击试验
  冲击点应选在外露的外壳部件上,如果非金属外壳由另外一外壳保护,仅对保护外壳做冲击试验。
  试验应按23.4.7.1的规定分别在最高和最低试验环境温度下进行。
  b) 跌落试验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按23.4.7.1规定的温度做跌落试验。
  23.4.7.8 塑料外壳部件的表面电阻试验
  表面电阻试验如零件尺寸允许则在零件上进行,或在图4所示的矩形试件上进行。在试件表面上用导电漆画两条平行的电极,导电漆溶剂对绝缘电阻不应有明显影响。
  试件应具有一个完整的表面,并用蒸馏水擦净,然后用异丙基乙醇(或其他任何能与水混合且不影响试样材料性能的溶剂)清洗,再用蒸馏水清洗并干燥,不得用手触摸,置于7.3规定的温度和湿度下24h,试验应在该环境条件下进行。
  在两极间施加(500±10)V的直流电压,历时1min。
  试验时的电压应足够稳定,使电压波动所产生的充电电流与流过试件的电流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在某些情况下,要求使用电池组或蓄电池。
  绝缘电阻等于施加在电极间的直流电压与施加电压1min时流过两极间的电流之比。


  尺寸单位:mm
  图4 涂导电漆电极的试样
  23.4.8 爆炸性混合物中的试验
  各防爆型式的专用标准都规定了是否在爆炸性混合物中进行试验以及使用的爆炸性混合物。
  注:工业用气体和蒸气的纯度一般符合试验的要求,但是如果纯度低于95%则不应当使用。试验室温度、大气压力和爆炸性混合物湿度变化的影响可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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