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引进先进技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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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680 | 回复2 | 2011-11-24 16: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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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m321 | 2014-4-14 20: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tom | 2011-11-24 16: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情况是:中国煤炭工业存在高度分散的特点,不仅安全问题严重,也缺乏竞争力,煤矿规模太小很难上市,这方面成为吸引投资的不利因素。因此,国家必须加大督促煤炭企业的整合力度,加快构建十几个主要产煤基地,这些基地需要吸引国外先进技术,提高生产力和生产的安全性,这也为外商投资提供了良好时机。
  当然,国家在吸引外资进入煤炭业的同时,要确保国有企业牢牢控制大量资源,防止中国煤炭资源被外资控制;要注意完善法规,改善投资环境,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外资转让先进技术,在提升中国煤矿产能的同时,使中国煤炭业安全生产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另一方面,中国煤炭企业在积极利用外资的同时,必须学会两条腿走路,尤其是那些不具备利用外资条件的煤炭生产企业,要积极探索新途径,拿出专门资金,用于技术引进、改造和再创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提升生产的安全性。同时,应该实行煤炭安全生产问责制。各级政府部门领导干部要从思想上、措施上真正做到重视安全生产,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量化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中国的煤炭生产企业应充分利用各种有利平台和时机,加强与国际煤炭企业合作,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大幅度提升煤炭生产的安全性,比如可参加中国(太原)国际煤炭与能源新产业博览会等,主动寻求合作机会。也可利用与国外省州结成的友好关系,开展安全生产合作。
  在2007年底之前,我国政府部门主要对外商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考虑对外国企业所得税进行减免,以鼓励其积极向中国企业转让先进适用的技术。
  今年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由于“两税合一”,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条件下,如何继续有效地鼓励外国企业向中国企业转让先进技术值得政府部门及企业共同探讨。
  新税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税收优惠》中提及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同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哪些行业、领域尤其是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否能得到优先考虑,值得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鼓励我国企业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2006年底,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此目录无疑将对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该目录也涉及到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主要是鼓励煤炭行业从国外引进井下大功率高可靠性机电一体化采煤工作面技术与设备的关键技术;大型高效高可靠性选煤技术及设备的关键技术;大型露天煤矿开采技术及装备技术;大型煤气化技术;煤层气勘探开发关键技术和掘锚一体化技术与设备的关键技术等,但略显不足的是该目录并未特别关注煤炭企业对安全生产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引进问题。该目录在技术引进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必须制定一些配套政策,才能进一步发挥该目录的指导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为积极扩大国内短缺的资源类产品、技术类产品进口,2007年9月2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共同制定了《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该目录涉及煤层气(瓦斯)勘探及开发利用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煤炭企业应该很好地利用此目录,改善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水平。
  严格地讲,我国关于煤炭产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引进鼓励政策并不完善,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可谓任重道远。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愿2008年春节前的这场雪灾所引起的电煤供应紧张能坏事变好事,使各级政府部门及煤炭生产企业能根除临时抱佛脚的思想,尽早加大投入,大力引进国外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技术,真正做到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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