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矿事故频发的博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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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944 | 回复2 | 2011-11-24 16: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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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有关数据统计,中国煤矿每百万吨死亡率约为3.96,而美国煤矿每百万吨死亡率仅为0.039,印度是0.42,俄罗斯是0.34,南非是0.13,中等发达国家平均每百万吨死亡率一般为0.4左右,中国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和每百万吨原煤死亡人数双双高居世界首位。2005年我国煤矿事故共发生3341起,死亡5986人,煤矿事故在国家屡次严厉整顿下依然得不到遏制,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面对多发的煤矿事故,人们从不同的博弈角度探究其原因。李豪峰和高鹤利用博弈模型从中国煤矿安全规制体制弊端的视角进行了分析[1]。王绍光从被规制者和规制者两个方面分析了中国煤矿安全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2]。孙洪志等从政府与小煤矿博弈的角度分析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认为事故原因更多的在于政府执法者与小煤矿行为策略博弈[3]。曾胜从煤矿主与监督机构之间博弈的角度分析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认为事故是煤矿主与监督机构长期博弈的结果[4]。上述博弈分析仅就我国煤矿规制链条中的局部环节展开。事实上,在我国煤矿事故背后牵涉着一条更长的规制链条,至少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煤矿企业、矿工等主体,各个博弈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各主体之间的博弈必将影响煤矿安全政策的最终效果。因此,任何局部环节的博弈分析还不能系统准确地解释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必须从我国整个煤矿安全规制链条出发寻求合适的治理之路。
  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系统解释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内在原因。基于我国煤矿安全路径遵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煤矿企业→矿工”的逻辑框架而突出行为主体选择性,本文对煤矿安全问题的考察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煤矿企业、矿工四个利益主体为对象,通过建立在各主体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博弈分析来实现,因此,本文构造了三组博弈模型,即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分析开始,再到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的进一步博弈分析,最后分析煤矿企业与矿工之间的博弈,来刻画我国煤矿安全规制问题的复杂性与系统性,解释煤矿事故发生的内在机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煤矿安全博弈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博弈论不仅在经济研究与经济政策选择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政府行为及公共政策的制定方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体制改革以前,中央政府掌握所有权力,地方政府必须完全服从中央政府制定的所有政策,自然不会产生与之进行博弈的想法。但在体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而进行了一些权力下放,地方政府有了更多的自主权[3]。为了其自身利益和发展,地方政府开始在许多方面与中央政府进行博弈。降低煤矿企业的事故发生率也在其博弈范围之内。
  中央政府为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率,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中央政府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对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如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中央政府为防止煤矿企业假整顿真生产,要求地方政府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对其进行监督。从上面的政策实践可以看出,中央政府的目的很明确,要治理安全水平不达标的煤矿生产企业,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率,如果地方政府真正积极配合,煤矿事故的发生率不会一直居高不下。之所以这种现象能够发生是因为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地方政府拥有信息优势,处于代理人的地位,而中央政府则处于委托人的地位,拥有信息弱势。信息不对称意味着理性代理人可以利用信息优势谋取自身利益并且发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目标,中央政府必定会通过各种宏观、微观的经济与政治手段来对相关的组织施加影响并规范其行为。毋庸置疑,中央政府出台的各项规程、政策的动机是最大可能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但地方政府的动机则不尽然,地方政府的确会考虑中央政府下达的政策,但更多的会考虑其自身利益。以下用博弈方法对两者行为进行分析。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博弈中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分别代表了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中央政府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则需使所涉及政策的成本最小化。每一起煤矿事故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中央政府所要支付的成本,因此,中央政府为达到最大程度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率这一目标而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地方政府作为政策的执行者会通过各种途径来获取相关信息,如中央政府的惩罚强度、监督力度等,并在综合考虑各变量之后采取对其自身发展最有利的行动[4-5]。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模型探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这种不完全信息博弈的具体情况。
  为分析方便,假定中央政府只与1个地方政府进行博弈。令U璫为中央政府的效用,U璴
  为地方政府的效用,煤矿事故的发生率会直接影响到中央政府的收益,这里的收益是广义的,不仅包括财政收入,还包括人民对中央政府的信任、社会对其的评价等方面。为分析方便,暂不考虑其它变量,只考虑有形收入这一变量。设中央政府的收入函数为G是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i是指煤矿事故发生的概率。一般而言,煤矿事故发生率增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会有所增加,即是i函数。中央政府的最大化效用函数可表示为:是中央政府所需支付的总成本,是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所发生的成本,即随着w1的增大,会增加;f(i)是指煤矿事故的发生使中央政府发生的损失,即煤矿事故发生率增加会使损失f(i)增加。同样,地方政府作为理性人,在博弈中也会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它的最大化效用函数可表示为:为地方政府收入函数,w2为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力度,并且w2是w1的函数,即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力度与中央政府的监督力度有直接的关系,如果中央政府的监督力度或处罚力度加大,必然会使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力度增强。是地方政府所发生的总成本,其中r(w1)是由于中央政府的监督力度而使其发生的额外监督成本或者说是由于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不够被中央政府发现而对其进行处罚所发生的成本,可视为一种间接成本;h(w2)是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所发生的成本,即随着监督力度的加大监督成本会随之增加,是地方政府所发生的直接成本。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效用)最大化,必然会存在一组均衡值,求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均衡关系:
  即中央政府的监督力度与煤矿事故发生率之间存在一组最优值,中央政府的监督力度与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之间存在一组最优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实现最大化效用的必要条件是同时取到两组最优值,而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中央煤矿安全规制部门疲于奔命,地方政府事故压力较大,显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没有达到自身效用最大化。这就表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之间、中央政府监督力度与煤矿事故发生率之间两组相关变量都偏离了理论上的最优值,处于一种配置失当的状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中国煤矿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
  三、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之间的博弈
  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是博弈链条中的中间层次,有利于探究煤矿事故发生的政府原因。一般而言,地方政府的行为路径与其管辖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有直接的关系。当人们认识到需要由地方政府采取行动对所谓的“市场失灵”进行补救时,往往倾向于将“失灵的市场”与“理想的政府”相匹配,即经常把地方政府设想为没有偏差、没有自己特殊利益的社会机构,认为其有足够的能力掌握充分的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事实上,地方政府在处理与之相关事件时,会由于其自身缺陷而出现偏差。而且,地方政府往往涉及不同利益集团,其决策不可能完全大公无私,在执行中央政策时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与管辖的地方企业有更多的特殊关系[6-7]。为充分了解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之间这种既密切又微妙的关系,需从博弈角度出发对二者行为进行分析。
  假定博弈中只有一个地方政府与一家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在此博弈中有两种选择: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进行监督或者不进行监督。煤矿企业自身又存在两种选择:对地方政府进行寻租以期继续留在此行业中并获得收益,或者选择不进行寻租而承担其本应承担的安全投入费用以及罚款。煤矿企业进行寻租会发生成本,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也需要成本。设π为地方政府不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所需承担的一切成本,这其中包括中央政府对其的惩罚及其自身政绩减少等方面。π1为煤矿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所能获得的正常得益。π2为煤矿企业本应进行的安全投入,如果煤矿企业对地方政府进行寻租,则无论地方政府采取哪种策略,煤矿企业均不会有此项支出,即为其得益。C为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所发生的成本。F为煤矿企业对地方政府进行寻租而发生的成本。f为地方政府选择监督策略时煤矿企业所受到处罚(当煤矿企业选择寻租策略而地方政府选择监督策略时,地方政府迫于中央政府的压力仍会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f),但此时对于煤矿企业而言还会有π2的得益)。一般情况下,π2会大于f与F之和,否则煤矿企业也不会选择对地方政府进行寻租。假设π2>f+F,在此条件下,不存在纯战略的纳什均衡。现分析求解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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