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超规模发展在当前还有其必然性。近十年来我国经济运行态势良好,增长速度很快,但我国经济的发展一直未能摆脱粗放、外延的模式。我国经济发展对能源有严重依赖,其中以煤为甚。我国煤炭产量世界第一,煤的消费占了能源总量的四分之三。自05年10月起,煤炭价格一路上涨,煤炭行业持续处于卖方市场,刺激了煤矿的超能力生产。
同时,作为煤矿超能力扩张的制约力量的矿工和监督者并不能很好的发挥其制约作用。矿工们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上缺少为他们这一群体的利益代言人,使他们的生存状态和利益诉求不被社会所了解。在煤矿经营者面前他们也缺乏谈判力量。而监督方由于客观和主观原因,没有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客观原因是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目前全国共有68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只有2300名(含二线人员) 工作人员, 根本满足不了对全国现有的两万多煤矿安全监管的需要。主观原因来自于一些地方政府财政结构和经济发展冲动对GDP的依赖,因此某些地方政府也就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在高利润的刺激下,存在着负外部性的煤矿企业的企业经营者会对煤炭不切实际地抽取,造成对资源的盲目的扩张性开采, 矿井安全措施跟不上,同时制约力量又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 矿井安全隐患累积, 矿难随时可能发生。加上我国矿业开采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不高, 劳动密集型性质, 造成了我国矿难频发。
通过原因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首先是要消除煤矿的负外部性,需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提高员工保障自身利益的能力;提高矿工伤亡赔偿标准。其次,加强监督建设,改革政绩考核制度,转变政府官员的发展观,充实监督力量。再次,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发展循环经济。
当然,这些对策实施起来难度较大,需要的时间也比较久。因此,需要双管齐下,即在同时应当有力贯彻当前关闭不合条件的煤矿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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