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各点瓦斯浓度有哪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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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748 | 回复1 | 2011-11-24 15: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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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综合机械化、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0.8米的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以下时,经矿务局局长批准,瓦斯浓度最高不得超过1.5%,并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②通风巷必须保持设计断面;③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员并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6)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应在采煤机和掘进机上安设机载式断电仪,当其附近瓦斯浓度达到1%时报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采煤机和掘进机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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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m321 | 2014-2-13 04: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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